政治雷達法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第3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