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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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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第3條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二、土地使用權屬說…第5條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第6條溫泉取供事業經營管理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許可:一、經營管理計畫內…第7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第9條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第10條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當然失效。但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存續期間較短者,…第11條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第12條溫泉取供事業之經營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經營…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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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