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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13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檢驗機構通過前條績效監測及實地評鑑,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核發認證證明書,並將其機構名稱、認證編號,公開於執行機關網站(以下簡稱網站)。 檢驗機構應將前項認證證明書,懸掛於機構內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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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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