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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不符第十五條規定或實地評鑑不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五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說明及改進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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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