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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執行機關每三個月對檢驗機構之績效監測,至少應含十個尿液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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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