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22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 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核定及簽署。 檢驗報告至少應包括認證證明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及其他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