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17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委託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委驗機構)送往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應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五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前項盲績效監測檢體,應包括約百分之八十之陰性檢體,其餘為陽性檢體,且陽性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其監測,以定性結果判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