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 第18條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委驗機構發現盲績效監測結果有錯誤時,應通知檢驗機構及執行機關;檢驗機構應於接獲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說明理由。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