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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第13條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13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研究機構、試驗機構或教學醫院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樣品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研究機構、試驗機構或教學醫院: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書蓋印信者,免附。 二、研究計畫書。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四、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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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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