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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申請,應審酌其申請事由、利益風險及數量計算方式,為准駁之決定,並得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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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