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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第18條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18條
第二條
第五款維修業者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其營業項目應包括維修。 二、載有委託者名稱或姓名、委託維修意旨及維修期間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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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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