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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17條

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自然人,申請專供個人自用之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三、載有不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意旨之切結書。 四、國內、外就診醫療機構出具載有醫療器材名稱之診斷證明或處方。 前項申請,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並應檢附代理人身分及委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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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