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 第7條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改進技術、特定展示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供不同展場、檢測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二、專供個人自用之耗材類,其數量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三、專供個人自用之儀器類,同一型號以一部(個)為限。但有於不同地點使用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要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