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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
第九條
主管機關就特種勤務執行情形之訪視,指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之特勤職權事務為工作訪視,並得於各機關法定職權內對特勤相關支援事項為協調。 特勤中心每月召開特種勤務會報,如遇重大慶典或活動時,另得視需要召開特種勤務相關會報,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主席,除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外,並得邀集特種勤務有關機關、單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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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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