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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係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特種勤務專責單位及於特種勤務生效時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納入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之各機關(構)、單位與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配合特種勤務執行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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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