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第5條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服役期間,指入營報到時起至退伍令生效時止。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指到押所報到時起至離開押所時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指入監(押)所時起至釋放離開監(押)所時止。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危安顧慮,由主管機關綜合相關情報及所在地區環境危險程度等因素判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