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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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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