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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對於安全維護區內之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處所得為安全檢查,但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前項處所屬私人居住之空間者,應先取得處所管理人或所有人之同意。但為維護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而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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