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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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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