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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39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或適用舊法
第十三條
或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返還補償金之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返還義務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二、返還之金額及期限。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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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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