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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41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分會之常設委員會委員資格為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資格遴聘者,指經地方性之律師公會、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等職業公會推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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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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