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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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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前條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以投資土地之作價視為土地現值,依土 地稅法之規定辦理申報,計算土地增值稅。 前條出質股票之移轉持有,應將該管稽徵機關名稱記載於股票,及將該管 稽徵機關名稱、地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該管稽徵機關得收取股份所生 之孳息以抵算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款,但不得行使股東權中之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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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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