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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變更作工業使用或讓售與興辦工業人前」之認定 ,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租約或自行興辦工業許可設廠之當日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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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