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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標準廠房」,指經工業主管機關依標準廠 房興建辦法核定計畫興建之廠房,其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 業區內興建標準廠房之免徵契稅,依契稅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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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