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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投資之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擔保者, 土地投資人應檢附生產事業同意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就其投資之土地設 定抵押權;其以取得生產事業之股票作為擔保者,應就其向該生產事業取 得與投資土地作價等額之全部記名股票,申請該管稽徵機關設定質權。該 管稽徵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之申請,應於五日內核准之,同時簽訂 書面契約,依法辦理抵押權或質權登記手續及股票移轉持有,其所需費用 由土地投資人負擔。 該管稽徵機關應於辦妥抵押權或質權登記及持有股票後五日內,發給土地 投資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持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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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