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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條例第三條之生產事業及本條例第五條之工廠或生產單位,將前條規定 之不動產內,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半徵收契稅時,應附送契約書、事業登 記執照影、本不動產自用申明書及主管機關核定之使用計畫書等文件,備 供審查。其無核定使用計畫書者,應以自不動產移轉契約成立之次日起二 年內完成使用者為限。 不動產自用申明書,應載明未依計畫或規定使用時,自動補繳減徵之契稅 ,該管稽徵機關應隨時查核使用狀況,遇有下列情形,而未自動補繳契稅 者,應視為短報稅額,依契稅條例之規定處辦。 一、於核定使用計畫屆滿,未依計畫使用部分。 二、無核定使用計畫書,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次日起二年內未按規定使用部 分。 三、轉租、出讓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空餘部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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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