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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以投資之土地作為分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擔保 者,如該土地已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時,應以原有擔保債權數額連同應繳土 地增值稅額合計不超過該項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七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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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