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第10條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受獎者,同一級以一次為限,復因其它情形,應再予獎勵者,得進一級給獎,其已領有最高級獎勵者,如確具特殊貢獻,私人每人得再發給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但同事蹟受獎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提高為新台幣三十萬元,由受獎代表具領後均分之,其名額每年以八名以下為限。 依本辦法
第四條
第一款受獎之團體,其造林績效特殊卓著者,得再發給每一團體造林特別獎勵金新台幣五十萬元,其名額每年以二個以下為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