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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第5條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5條
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獎勵: 一、造林或經營林業累計面積,私人達四十公頃,團體二百五十公頃以上,其林齡均在四年以上,經考核林相整齊、生長良好者。 二、合於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其年產量副產物在八千公斤以上或用材在八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合於本法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情形,私人其苗圃面積在一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培養苗木在四十萬株以上,團體其苗圃面積在九萬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培養苗木在二百四十萬株以上,且一年內已供造林栽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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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受獎人如左:一、私人:指從事林業經營之自然人。二、團體:指從事林業經營之公、私法…
第3條
獎勵經營林業以給予左列獎品之一種為原則:一、匾額。二、獎牌。三、獎狀。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第4條
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獎勵:一、造林或經營林業累計面積,私人達五十公頃,團…
第6條
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由縣(市)主管機關給予獎勵:一、造林或經營林業累計面積,私人達三十公頃…
第7條
受獎人如係團體時,應給予獎狀或匾額。前項規定於私人申請後亡故者,核准給獎時適用之。
第8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
第9條
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填具申請書送授獎機關查明後核給之。
第10條
依本辦法受獎者,同一級以一次為限,復因其它情形,應再予獎勵者,得進一級給獎,其已領有最高級獎…
第11條
前條發給特別獎勵金之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遴聘有關專家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第12條
依第十條發給特別獎勵金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第13條
依本辦法規定之受獎者,應由授獎機關訂期公開表揚,並刊載於公報公布之。
第14條
聲請獎勵之事實,如屬虛偽,其所受之獎勵,由原授獎機關撤銷之。
第15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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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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