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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填具申請書送授獎機關查明後核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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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