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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各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載明左列各款,並附林相或苗圃照片及林產物標本: 一、受獎人姓名、住址,如係團體,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林地或苗圃所在地。 三、面積及六千分之一實測圖。 四、林林或苗木之種類、株數及年齡。 五、施業經過所用經費及現狀。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規定,為獎勵之申請或推薦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載明左列各款,並附證明文件、成品模型或成就貢獻照片: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履歷。 二、成就或貢獻成效之評估比較。 三、面積、位置、林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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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