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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3條

獎勵經營林業以給予左列獎品之一種為原則: 一、匾額。 二、獎牌。 三、獎狀。 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同時給予受獎人二種以上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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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