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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 第13條
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規定之受獎者,應由授獎機關訂期公開表揚,並刊載於公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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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聲請獎勵之事實,如屬虛偽,其所受之獎勵,由原授獎機關撤銷之。
第15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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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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