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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營林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受獎人如左: 一、私人:指從事林業經營之自然人。 二、團體:指從事林業經營之公、私法人,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司、協會、合作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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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