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 第25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使用許可之檢驗室及儀器設備。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未公告標準檢測方法之檢測 項目,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檢測方法,並應將使用之檢測方 法詳細步驟製成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置於檢驗室備查。 三、編製檢驗室管理手冊,並依管理手冊經營其業務。管理手冊應記載左 列事項: (一) 手冊使用及修正。 (二) 組織與人員分工及訓練。 (三) 樣品採集、輸送及保存作業。 (四) 使用檢測方法。 (五) 樣品檢驗及數據紀錄追蹤管理作業。 (六) 主要設備儀器校正、使用、維護及其紀錄。 (七)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作業。 (八) 檢測報告製作、審核及保存作業。 (九) 安全衛生及污染防治 (制) 。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依左列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檢驗室有關報表備查: (一) 每月十日前提報月檢測業績統計表及個別檢測業務報表。 (二)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報上年之檢測業績統計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