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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30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之。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檢測空氣固定污染源違反本辦 法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之;檢測放流水水質水 量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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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