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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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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環境保護事業機構進行查證工作,並 命其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證或命其提供資料時,涉及受檢者之工商、軍 事秘密應予保密。 進行第一項查證工作,如發現不符合規定時,除以書面警告外,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改正,受查證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於期限內提出改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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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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