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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35條

環境保護技術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有效期限內書面警告達五次者。 二、因從事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情 節重大者。 四、環境保護技術員使環境保護事業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而並未 實際從事者。 五、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環境保護技術員者。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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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