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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0條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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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