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第19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