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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第18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各科目之測驗(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 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及格。 補考後仍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其不及格科目未超過該證照訓練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得就其不及格科目於最後一次補考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參加再訓練一次。 參加再訓練者,補考科目之測驗(評量)以一次為限,該科目仍不及格,則認定該次證照訓練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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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
第3條
參加甲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
第4條
參加乙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
第5條
參加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
第6條
參加甲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
第7條
參加乙級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
第8條
參加丙級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小…
第9條
參加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
第10條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
第11條
參加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
第12條
參加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第13條
參加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
第14條
本辦法各項訓練之報名、課程、教材、測驗、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15條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
第16條
報名本辦法證照訓練所附資格文件得為影本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資格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
第17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
第20條
測驗試卷或評量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保存六個月。
第21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
第22條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
第23條
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
第23-1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每二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
第24條
本辦法之訓練、資格審查、課程規劃、教材編定、測驗及合格證書核發等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
第26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
第28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並命一定期間不得再請領該項合格證書者,於不得再…
第29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
第3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 第17條
看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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