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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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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