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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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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