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 第12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2條

參加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