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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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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