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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 聲請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署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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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