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0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0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符合左列規定,並報經本署專案許可後,得投資相 關聯事業: 一、捐助章程明訂得投資者。 二、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其業務相關聯,並符合有關法令者。 三、投資收益供財團法人業務使用者。 財團法人經本署依前項規定專案許可,投資相關聯事業者,其出資額或投 資股份變更,應先經本署專案許可。財團法人經本署專案許可,投資相關 聯事業者,本署得限定其投資總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