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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3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並報本 署,且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並報經本署核備後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解散。 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董事得於每次董事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 會,但一人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董事之委託。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 事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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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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