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8條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應檢具左列書件一式四份向本署提出。 一、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地址、財產總 額、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姓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人會議紀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 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 四、董事名冊及董事戶籍謄本:設有監察人者,其應具資料亦同:戶籍謄 本可以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代之;其未在國內設籍者,以身分證明 文件代之。 五、董事會會議紀錄:須包括董事會成立、申請登記及通過申請書件等資 料之決議。 六、願任董事之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亦同。 七、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亦同。 八、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及第一年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 (含員工待遇 預算表) 。 九、人事、會計及財務制度與其稽核制度。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