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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設立財團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由董事向本署申請許可後,依法 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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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